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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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 新疆金达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若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及原材料供应款831404.8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9.35元,减半收取7049.67元,由原告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7.21元,由被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负担567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