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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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时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700元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6幢6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