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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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名下总建筑面积为499.59平方米(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建筑物和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名下面积为993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5)第60186号】的查封措施;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名下总建筑面积为499.59平方米(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建筑物、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名下面积为993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5)第60186号】、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宁夏利成碳素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名下总建筑面积为499.59平方米(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建筑物、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名下面积为993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15)第60186号】、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宝利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夏利成碳素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宁夏利成碳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