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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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9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解除申请人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254369元,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第二、三项付款义务,由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人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3298元,由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298元,承担执行费35377元,总计:333304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3330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