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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7)苏119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