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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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网银行借款本金3993.25元、利息224.75元、罚息99.14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1年03月15日)及剩余逾期利息及罚息(以399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网银行律师代理费180元和保全费65元; 三、驳回原告新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号(户名: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999××××401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