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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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克山县兴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昆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瓮福金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龙江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黑龙江昆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克山县兴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 四、驳回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黑龙江昆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313.89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克山县兴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8,313.89元,由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156.95元,由黑龙江昆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156.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