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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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1628.00元; 被告松潘县镇江关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款项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6.00元,由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