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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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已经支付的500元相应抵扣),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