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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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蓬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3278号 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人民政府,住***。 被告:蓬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琛。 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镇人民政府、蓬莱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丽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思怡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