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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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 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2民初24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住***。 负责人:贺昌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7。 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苗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与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向玉琴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