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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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并以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2日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内容中1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负担710元,被告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