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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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讲武乡东李解村民委员会、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4739.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实际数额以协助通知书为依据)。 二、存款、收入不能履行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不动产及动产等财产(具体财产及数量以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为依据)。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拍卖、变卖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