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9160元及利息(利息以916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