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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镇江市荣耀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款110458.75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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