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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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二轻服装厂 龙门县二轻工业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粤1324执恢34号 (2002)惠龙法执字第590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龙门县二轻服装厂、龙门县二轻工业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二轻服装厂、龙门县二轻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执行标的款400689.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