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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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宏运百货(葫芦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宏运百货(葫芦岛)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灰太狼》享有发行权的滑板车; 二、被告宏运百货(葫芦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400元,被告宏运百货(葫芦岛)有限公司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