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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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3533号 原告: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柏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君,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燕燕。 原告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利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娟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