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对***支付的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