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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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龙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 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288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结算方法:其中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以人民币28288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人民币28288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4元,由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给排水公司负担14716元。由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