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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登封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元、护理费六千七百五十元、误工费二万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七万六千二百五十元、财产损失五百元,以上共计十二万零五百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四千九百五十三元零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八百元、营养费三千元、残疾赔偿金十二万三千二百零二元一角、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千三百元、交通费一千二百元,以上共计十三万七千四百五十五元一角六分;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三百七十七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6028元,由原告***负担1095元(已交纳25元,余款10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4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