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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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 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50000元; 二、被告***、***、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50元,由原告***负担3850元,被告***、***、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