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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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荣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盈洪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 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471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盈洪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委托代理人:杨成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子恒,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盈洪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363927474.54元(暂计)。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63927474.54元。后经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将立案标的更正为360832170.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收,邮寄给其他被执行人的邮件均被退回妥投。故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9月20日、9月21日,2019年11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于2018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018年11月6日查封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丰田牌汽车。2018年12月12日委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J×××××凌志牌汽车。受托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完成办理,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统一认证系统上传查封回证;2018年12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粤A×××××别克牌汽车;2018年12月21日查封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粤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 2018年12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488套房产(执行依据后的抵押物清单)。因申请执行人反映上述房产由执行二庭江锦权法官以(2018)粤01执3910号案在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19套房产并已经作拍卖处理,故于2018年12月24日向执行二庭江锦权法官发《参与分配函》。 2018年12月20日,本院将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坛金、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坛金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邮件已被签收。另向被执行人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2018年12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被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1月11日,将50元执行费上缴国库。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OA系统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收到申请执行人《关于暂缓收取执行款项的情况说明》,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不发放案款。2019年9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的申请,本院将余额6266.4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199套房产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荣帝实业有限公司、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吴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榕执行字第883号】首先查封;其名下的有3套房产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2014)穗从法执字第1977号案首先查封,还有67套房产被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丹、上海欣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荣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日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三件执行案【(2013)萍执字第40号、第41号、第45号】首先查封。因本案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名下共488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应优先受偿。故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商情移送执行函》,于2019年1月15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发《商情移送执行函》,但均未收到收到回函。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扣留、提取租金申请书,请求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在案外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欣荣宏商业街108号之一12-23”的房产(以下简称为“涉案房产”)出租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租期自2013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0日,出租面积17445平方米。故于2018年12月24日向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寄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12月27日邮件妥投,他人收。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向本院回函称已经将上述房屋的租金(至2019年10月的租金)给付了被执行人,至今未收到租金款。 2019年1月2日、2019年11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26日到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5日委托福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反馈已将调查材料邮寄至本院。本院受上述的调查材料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受托法院的调查材料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大多数已经被注销,没有被注销的财产都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鉴于本案申请人的抵押物(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可以足够偿还债务,不要求本院对上述的财产进行处置。 经本院向江西省萍乡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再次发商请移送执行函,江西省萍乡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分别将该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产执行处置权移送本院执行。 本院在处置上述房产时,案外人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中提出执转破申请,申请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粤01破1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告知函,函请本院中止对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该公司的财产查封措施。 2019年11月30日,本院再一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2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成诺律师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受理受理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需要解除对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且表示除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担任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据此,本院解除对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黄晓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褚程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