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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沪昆高铁普安站至普安县桥梁下部结构及钢筋加工工程建设劳务承包合同》,被告江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全面退出施工现场;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9元(已减半),由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4.5元,被告江苏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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