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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158号

孙业玲、张海玲:

关于申请人孙业玲与被申请人张海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查封被申请人张海玲名下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80号银泉一品龙湾2号楼****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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