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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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158号 孙业玲、张海玲: 关于申请人孙业玲与被申请人张海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查封被申请人张海玲名下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80号银泉一品龙湾2号楼****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99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