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圣地佰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唐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淼、王金全支付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金251868.9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淼、王金全向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偿金248561.91元自2017年9月2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976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淼、王金全负担(此款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淼、王金全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