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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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刘仙菊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沪房地松字(2015)第012703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