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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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德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山西某某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座项目1#楼水暖电分包施工合同》; 二、被告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7元,减半收取4453.5元,由被告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原告四川瑞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