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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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旭利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予对被申请人山西旭利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运城市解放中路123号“晋(2018)运城市不动产权第00××1号”2××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24××3平方米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晋(2018)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57××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3‰计算,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9.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旭利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