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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晋D×××**、晋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摩托车车损费共计12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晋D×××**、晋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摩托车车损费、鉴定费共计59182.93元; 三、驳回***对***、路路通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1962元,***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