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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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精河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精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0160.34元; 二、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精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负担257元,由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