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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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拖欠租赁费143630元、违约金43089元,合计186719元。 三、被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退还扣件6151套、移动脚手架20套、钢管接头1078根。 四、被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偿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2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