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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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342246.27元,并返还被上诉人***垫付款11473.52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5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5515.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2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2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