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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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086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保全费1114.5元,合计2413.5元,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负担22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