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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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永鸿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0256.2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