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夷山世纪桃源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4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武夷山世纪桃源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23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0元,由原告***负担12116元(多预交的34484元予以退回),由被告***、***、***、***、武夷山世纪桃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448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