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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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与案外人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XX号】、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XX号】的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