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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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246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艳,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人代表:程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祥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9时30分许,***驾驶鲁Q×××××(鲁Q×××××)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省道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该车头与***驾驶的鲁Q×××××鲁(Q7EW2挂)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549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莒沂路支行个人账户62×××77中; 二、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前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剩余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8600元,被告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 五、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本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