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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229.2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 二、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92.6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尚有住院伙食补助费229.26元(部分)、营养费法医鉴定费、保全费共计1589.26元,由被告***赔偿(含已支付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