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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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865.7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950.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的法医鉴定费610元,由被告***赔偿305元、***赔偿305元(含已支付11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87.5元,被告***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