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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324.37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227元; 二、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0577.3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898.75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129元; 四、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41.89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