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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车损2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22000元; 二、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医疗费7238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28616元、护理费544192元、伤残赔偿金614021.20元、交通费2000元、车损7153元、清障费416.40元共计1269441.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190416.2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190416.28元; 三、原告***的其他损失法医鉴定费100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赔偿3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