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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66.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总计计算方式如下:2018年9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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