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雄同和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理费人民币5733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元,由被告镇雄同和医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