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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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62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976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