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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新疆华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140133.7元。

三、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8724元。

四、邮寄送达费135元,由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0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负担1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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