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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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479号 季明炯: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18)川14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你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故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你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季明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