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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479号

季明炯: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18)川14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你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故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你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季明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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