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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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66736.69元及截至2020年7月9日利息10791.32元、违约金3000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二、如被告***、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有权可就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发现牌越野客车,车牌号×××、车架号为×××)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275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