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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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并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前项借款实际计算的本息之和如果超过了以本金50000元基数,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所计算的利息加上本金150000元的总和,则应按照本金150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方式确定被告的还款数额;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就其承担的数额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