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豪宇盛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湖北省豪宇盛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08847.35元及利息损失(以10884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湖北省豪宇盛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